社會中心/洪正達報導
少女被陳男誘騙與3名友人上床還拍下性愛片交流,讓法官相當氣憤。(示意圖/PIXABAY)嘉義陳姓男子2023年間結識一名未成年少女,竟又將少女媒介給陳姓、鄭男、詹男等3名友人性交,甚至在Telegram上成立「色影師」群組,並教唆3名友人拍攝性愛過程讓他觀看,並以各2000元的報酬為少女悠遊卡加值,後續檢警偵辦時分別在陳男等人的硬碟及手機發現不雅影像,案經嘉義地院審理後,依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分處4人4年6各月到5年6各月徒刑。
判決指出,陳男於2023年8月間在交友軟體上結識一名少女,再將少女介紹3名友人認識,最後陳男再與友人先後到摩鐵與少女發生性行為,事後陳男又向少女提出,若願意與另2名友人拍攝性愛自拍就有報酬。
陳男於是在成立「色影師」群組後,與3名友人在野外、學校附近以及在摩鐵拍攝裸露影像或性愛片,事後3名友人各拿出2000元為少女的悠遊卡加值,然而檢警偵訊時,4人雖坦承犯案,但聲稱都沒有違反少女意願。
但法官審理時認為,4名被告明知少女的年紀正在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,仍選擇犯法,不但與少女性交還拍攝影像,顯然缺乏保護少年正常成長權益意識,已危害少女身心發展,造成生理、心理重大創傷,也扭曲正常性觀念及價值,惡性重大應嚴厲譴責,將智識程度較低的, 且家庭支持系統較為弱勢的被害人當成洩慾對象,相當讓人髮指,由於4人間還有另案審理中的案件,因此均不先行合併定應執行刑。
三立新聞網提醒您:
保護被害人隱私,避免二度傷害
尊重身體自主權,請撥打110、113
性侵害就是犯罪,請撥打110、113
三立新聞網提醒您:
保護被害人隱私,避免二度傷害
移除下架性影像,洽性影像處理中心
終結性影像,不拍攝、不持有、不下載、不分享
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,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、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。
不良行為,請勿模仿!